导航栏目
政策文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编辑日期:2017-07-19 作者/编辑: 阅读次数: 856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0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设立,校内其它单位无权设立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协调管理函授站工作。

第三条  函授站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应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与函授站签订规范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书。联合办学协议书对招生宣传、教学管理、考试组织、毕业结业、收费标准以及分成等做出明确规定,联合办学协议书由学校和函授站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每个年级签署一份协议。

第五条  函授站的招生管理

函授站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工作,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严禁委托招生中介机构、招生代理人等参与招生,严禁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和异地组织生源,大力营造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第六条  函授站的学籍管理

函授站协助学校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1.新生学籍注册。函授站落实学员报到情况,协助学校进行专升本学员的前置学历清查工作。

2.在校生学籍异(变)动。函授站定期组织在校生对学信网信息进行校对,对需要变更的内容,由学员本人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学员,均需填写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3.函授站组织学员填写学生学籍表并备份学员其它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函授站的教学管理

函授教学分远程网络授课和面授教学两种形式。

1、远程网络授课由继续教育学院每年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统一开课,布置作业,学员进行网上学习,完成作业。学期中期由函授站聘请教师集中组织学员进行1-2次辅导、答疑。函授站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形式督促学员进行网上学习,下载作业并完成上交,组织教师批改作业。

2、面授教学由函授站聘请教师实施或由高校教师网上音视频答疑系统实施,执行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员进行面授教学工作。函授站自行选聘的教师,需在每学期开课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八条  函授站的学生成绩管理。

1.学员申请免修、免试课程,需填写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函授站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函授站将申请表、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2.函授站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录入平时成绩。

第九条  函授站的考试管理

1.按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一般实行闭卷考试。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即每年上半年的6月下旬至7月下旬、下半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下旬。所有考试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命题、印制试卷、阅卷、统分。

2.函授站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认真组织考试工作。

3.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选派工作人员到各函授站对考试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函授站的毕业生管理

1.函授站组织学员进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核对毕业生信息。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2.函授站办理毕业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毕业生2寸蓝底纸质版照片一张,需与毕业生毕业电子注册上报电子版照片一致;毕业生个人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考生信息表。

3. 函授站将学生个人档案、毕业证发放给毕业生,须学生本人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条件建设

函授站要加大投入,加强基本条件建设,为学生在线学习、辅导答疑等提供必要设施和场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加大招生过程监管力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依规招生,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和招生专业计划,研究决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为组织和实施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申报调整、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实施。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育招生工作在应在学校纪委的监管下进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违纪、违章事情。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函授站有义务开展行业社会需求及生源的调查,为申报专业和编制招生计划提供依据。 

第七条  新设专业必须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同时报送专业论证报告及教学计划。所申报的专业名称及类别须与教育部所颁布的专业名称及类别相一致。

第八条  新专业的申报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批,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招生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对各类人才需求,结合师资、教学资源等办学条件,制定当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加大社会需求大、教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专业招生计划,适当压缩需求小、生源少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须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申报当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须认真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若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招生简章,并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4-5月份印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提纲。函授站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主办高校的招生宣传提纲要求,制作本站招生宣传资料和发布招生信息,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函授站的招生宣传资料须提交主办高校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函授站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形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函授站应在主办高校的指导下,于每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招生咨询和考生报名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和发动生源。 

第十六条  严禁委托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提前向未经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严禁采取“先上车,后买票”方式招收超前生;严禁对考生“许愿”、“承诺”,误导考生,制造矛盾。 

第十七条  主办高校应及时掌握掌握各函授站本年度成人高考考生报名情况,收集整理考生报名信息,为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及录取提供依据。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制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承担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遵循“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录取中,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依据考生志愿情况进行计划调整,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如某专业录取人数不足最低开班人数,学校视专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班。可采取调转专业或调到就近函授站合并组班的办法解决。最低开班人数由主办高校确定。 

第二十三条  若按志愿录取考生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按征集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录取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凡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录取中确需调整专业的考生,须征得考生同意。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全部采用教育部网上录取系统进行。由学校根据预执行计划数制定录取方案,在网上提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确定预录取名单。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打印《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并加盖“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成人高校录取专用章”。学校领取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与山东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本部或我校省厅备案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可由函授(站)点转交)。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复查其入学资格:

1.录取学生信息核实:核实录取数据与个人信息一致性。如录取数据缺失或有误,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处理。需要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前置学历复查:对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持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者,应持县以上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向学校(可由函授站转交)提出申请,经学校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休学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5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15级”。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全额年度学费,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电子档案、学籍登记表、学生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毕业时,应将学生个人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六条 学制:高中起点专科2.5年;高中起点本科5年;专升本2.5年。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转学条件者;

2.录取专业学生人数少,不能组班教学者;

3.学生复学或留级无后续专业者;

4.确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造成学习困难者;

5.入学后半年内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调整所学专业者。

符合条件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函授站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院审核,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学生并做出相应变更。

第八条  学生按规定跨省转入我校,必须本人到转出学校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并经过转出省教育部门审批;省内转入我校,必须本人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出手续。收到相关转学材料后由我校负责办理省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学生转出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

第九条  转专业一般限定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下进行。学生按上述规定转专业,由学校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跨科类转专业的须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待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

1. 本专业已学习半年及一年以上者;

2. 跨科类、跨层次;

3.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转学、转专业者;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解决工学矛盾,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网络学习+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到所属函授站领取有关学习材料。

    第十二条  教学组织

1.面授辅导:学生集中学习,参加统一组织的授课及实验教学活动。

2.网络学习:学生根据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安排合理掌握自己的学习进度,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点播网络课程、浏览相关资源学习、参与网络答疑、辅导等。

3.作业: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学生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4.辅导答疑:教师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答疑系统等方式进行辅导答疑。

    5.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调查报告、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

1.学生的成绩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

2.每学期课程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期末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由学校统一时间组织,试卷统一命题、统一印刷、统一批阅标准;考查课程不统一组织,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网络学习、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

3.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重新修读,不选择重新修读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再补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可重新修读,不重新修读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学生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毕业前补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5门。补考成绩合格均按60分记。

第十四条  免修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可以免修同层次相应课程,成绩记75分。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本专业开课计划,向学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予办理。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者(考试成绩在5年以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者;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

5.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持有国民教育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6.持有国家注册资格证书者。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30%,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五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者,予以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各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六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3.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4.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所在函授站提出复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2.意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5.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

6.一学期无故旷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7.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8.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者;

9.经补考仍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自己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函授站分管主任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3.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取消学籍,交回学生证并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者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操行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每年的1月或7月。本科学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两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最后课程补考及格年份的1月或7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若已经修完1年或1年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及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后,学校核实有关学籍档案材料,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

   第三十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15年毕业的班级,简称“15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简称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线的理念,遵循成人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内涵发展,规范教学运行管理,保证良好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设施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各类成人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 高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各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主要责任,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领导,强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其他各项管理工作均应确立为教学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六条 高校要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各高校要按照每1000名在籍学生配备1名管理人员标准配备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第七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管理办法;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定;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要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有序进行。高校应根据全年教学任务及目标,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的依据。对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要经常检查、督促,年终要进行总结。

    第九条 教学工作评估是检查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评估。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 高校设立校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辅导机构应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校外教学辅导机构。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要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成人高等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 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分为高中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三类。在校学习形式分为业余(夜大学)和函授;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5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2.5年。高等学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习形式可以是脱产,也可以是业余。脱产时间不得超过1年,业余时间不得超过1.5年。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业年限(学分);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环节及学时分配(学分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教学计划由学校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或修订,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教学计划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制定或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实施教学、考核命题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规定课程的性质、任务、结构体系、知识范围、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上的具体要求。教学大纲由学校组织编写,经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期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和教学进度安排。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依据教学计划编制每学期开课计划,向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下达《学期教学任务书》。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学期教学任务书等要求,综合师资等情况编制《课程表》。《课程表》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擅自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特殊情况确须变动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教学进度安排》由各教学实施单位(教研室或课程组)根据学期教学任务、教学大纲、教材及参考文献等编制,是重要的教学指导性文件,也是教师备课、学生学习及教学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教学日历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专业、年级,授课时间,学时安排,授课和实验教师姓名及职称,授课和实验具体内容,考试(考查)时间等。《教学进度安排》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统一编制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教材。教材是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编定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是不可缺少的教学工具和学生学习的专用书籍,也是师生进行教与学的重要媒体,主要包括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等文字教材和视听教材。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材管理,建立健全教材选用制度,切实保障教学过程有效实施。教材选用必须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注重学科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国家级或权威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成人高等教育系列专用教材;无成人高等教育专用教材的,可以选用教育部、国家各部委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也可选用符合成人高等教育特点的自编讲义。教材选用要注意教学过程的连续性,一种教材原则上至少连续使用三届。

第十七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特点,依据课程表、教学日历规定的教学内容,认真备课,撰写教案。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过程由自学、面授教学、作业、辅导答疑、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等主要教学环节有机组成。

第十九条 面授教学。面授教学是主讲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面授教学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讲授方法要因材施教,注意启发性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主干课程面授教学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学校应根据学生工作的特点,合理安排面授时间,每学期面授次数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面授教学的主干课程应由本校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自学。自学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函授、业余(夜大)教育主要的教学环节。学生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学习研读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校要加强学生自学环节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作业和辅导答疑。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并按照规定上交。辅导答疑是辅导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中、个别、网络、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凡教学计划中列有的实验课程都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学时进行。学生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办学单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高校实习活动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实习活动。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实习内容应紧密结合理论课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工作实际。实习结束应及时总结,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训练。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确定的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对设计课题、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授课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试由高校负责统一命题,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当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考试必须实行A、B试卷制,同时必须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考试考务管理制度,实行教考分离,严格考试保密制度和考场纪律,积极探索开展网上考试和以能力为核心的考核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应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学生的生产、工作实际。指导教师一般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学校在函授生所在单位选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当通过由学校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小组)组织的答辩,根据其质量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建设一支与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普通高校举办业余(夜大)、函授教育,其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比例确定。独立设置成人高校要有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数在1:15—20之间。

    第二十八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实习)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教师队伍应由热爱成人教育、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兼职教师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要忠诚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在教学工作量、评定职称、晋级、进修、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应与普通高校教师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高校要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职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教学需要。

    第三十一条 高校应组织教师围绕成人高等教育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申报教研课题,推动教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相关教学机构在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师的考核制度。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为标准,主要考核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列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选优评先、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高校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高校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纳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统一的质量监管体系中,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及监管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五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高校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并认真实施。教学检查可以与教学评估、教师考评等工作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高校的日常教学检查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的听课等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三十七条 高校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学习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学习中心)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学习中心),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函授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学习中心)应予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完善山东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坚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七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设施是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教学、校舍、图书馆、实习场所及其它相关设施。普通高校应统筹安排举办业余、函授教育所需的教学条件,满足业余和函授学生到校集中学习的教学需要。

    第四十条 高校要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络、计算机以及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教学设施的管理,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各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各实习场所要建立健全实验、实习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持实习场所环境整洁,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是高校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图书,建立完备的图书借阅和开放制度,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本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各种教学总结等文字材料;学生学籍管理资料等。学校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及时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为教学工作服务。对教学档案要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

    第四十六条 高校应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档案室应有防盗、防火、防霉等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教学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或复制。要建立完善的教学档案借阅、复印等制度,销毁重要的教学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讨论稿)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实施教学行为,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逐步实现由函授教育向现代远程教育的过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课程体系,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标准和要求,既要充分利用省级特色课程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又要形成各校的优势和特色,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

二、基本原则

1. 实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应适应社会发展和个性化学习需求,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和自主学习留出空间,也为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实行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做好基础工作。

2.突出职业性、应用性。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基于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需求调整课程体系,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3.体现整体优化。要整合优化课程结构,避免课程间内容脱节或重复,特别应注意本、专科课程体系的衔接,避免重复。基础理论课以够用为度,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以实用性为标准。适当增加任意选修课比例。

4.发挥优势,突出特点。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各校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学科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形成本校的特色,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学制

专科、专升本2.5年,高起本5年。

四、人才培养方案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3.学制

4.授予学位

5.主干学科

6.主要课程

7.课程体系及学分分配比例

8.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表

五、课程设置

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自学、授课(面授)、答疑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

1.理论教学

课程体系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

(1)公共必修课

各专业都必须设置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信息技术、数学类课程。此类课程按照专业类别和层次,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置。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25%左右。

(2)专业必修课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学员必须掌握的、体现本专业核心内容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35%左右。

(4)专业选修课

同一专业不同专业方向限定选修的专业课程,专业方向设置一般2-3个,学员根据专业方向选修。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20%左右。

(3)任意选修课

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发展学生个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岗位工作需要选修本专业的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20%左右。

2.实践教学

内容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六、学时与学分

1.专科专业需修满75至80学分,高起本专业需修满150分至160学分,专升本专业需修满75至80学分。

2.学分计算

16学时折合1学分(含自学、面授、实验、上机);

毕业设计(论文)8-12学分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期末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高校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为健全考务工作制度,严肃考试纪律,保障考试正常实施,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监管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条 考务工作由高校统一监管,主办学院具体负责,各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点及考场要求

第四条 考试以各函授站(学习中心)为考点,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进行规范布置,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应标识和考场安排。标识包括《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安排》《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须向考生告知的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考点环境要保持安静、安全、整洁,考场相对集中。

第七条 每30名学生配备2名监考员,每两位考生座位间的间距在60厘米以上。

第八条 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标识,考场内应设置学生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第三章  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九条 考点要配备与考试考务工作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考前须召开考务会,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要有培训记录)。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领导小组聘任。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须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并接受过考前培训。

第十二条 考点须对监考人员、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考试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2.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指导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考试突发事件; 

5.检查考场考试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2.熟悉监考业务,佩戴监考标志,认真执行考试政策规定;

3.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等;

4.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5.监督学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6.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擅离职守。

第五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各考点由各函授站(学习中心)统一安排。各函授站(学习中心)设主考1人,考场设巡视员和监考员。巡视员由主办院校选派,监考人员由各函授站(学习中心)统一安排。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个别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60分钟或150分钟。考试时间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

第十七条 开考前,所有考务工作准备就绪、考试工作人员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进入考场。一名监考员负责守护试卷,另一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查验学生证件,提醒学生将非考试物品放到指定位置,组织学生在签到表上签字,并有序地进入考场。考前由监考员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章  考试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凡不持相关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考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不到30分钟,不得退出考场。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除考完交卷)。

第二十三条 按时开卷和收卷,迟交卷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闭卷考试,学生除带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本等进入考场,须在考试前将其所带物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位置。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刷不清或错误,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强求解释题意。

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考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查看私自带进考场的资料、传递稿纸或答卷以及调换座位,通讯设备一律关闭。对违犯纪律的考生,巡视员和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提出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废,并报请主办院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和喧哗。

第二十八条 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者,按违规论处。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函授站(学习中心)考场要设立考试违纪曝光台和考试违纪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第七章  命题及试卷管理

    第三十条  期末考试(考查)试题由各主办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的要求,按课程拟定两套(A、B卷)难易程度与分量相当的试题,随机抽取一套为考试题。

第三十一条  试题要难易适度。根据成人的特点,注重专业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各函授站(学习中心)需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年度第一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6月下旬至7月下旬,第二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下旬。

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刷由各高校制定专人负责,要求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试题一经拟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发现泄题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试卷的传递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交接记录。监考人员考前半小时领取试卷,领取时要认真检查试卷封条是否开封,一旦发现泄密,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考试前五分钟当场拆封分发;考试完毕当场清点密封,连同考场记录表交由考点试卷保密室。 

第三十五条  各考点要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及时送交主办院校,逾期试卷作废。

第三十六条  试卷批阅可分为“加分”和“减分”批阅两种方式,批阅清晰、合理;每类题型须有小分合计。 

第三十七条  试题袋内须封装成绩单、考试签到表、考场记录表、试题样题、答题纸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考试试卷由主办院校批阅后统一存档,试卷存档须于学生毕业后保存三年。

第八章  考试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快速有效地处理各考点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各函授站(学习中心)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对于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办院校应急领导小组;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突发事件,由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当地司法机关,并上报主办院校。

第四十一条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要求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小组应设置值班电话、传真,值班人员需坚守岗位,电话畅通,各应急小组成员无线通讯工具全天开启。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主办院校制定本校考试应急方案,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